登录 | 注册

0

首页 > 课程 > 课程详情页

马东晓 | 由乔丹案看知识产权精细化诉讼
本节课中曾担任乔丹案代理律师的马东晓律师将以乔丹案为切入点,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讲述如何以诉讼精细化的方式服务客户
  • 主讲:
    马东晓 丨 北京市中伦事务所合伙人
  • 浏览数:
    3476次
¥19.90

¥19.90

免费
  • 课程介绍
  • 课程目录
  • 学员评价(0
  • 规则说明
  • 课件下载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商标法中关于在先姓名权保护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本节课中曾担任乔丹案代理律师的马东晓律师将以乔丹案为切入点,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讲述如何以诉讼精细化的方式服务客户。


课程要点

1、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

2、知识产权诉讼精细化的必要性

3、全面化的观点和案例检索要求

4、案件的分析庭审可视化要求

5、诉讼文书文本化标准化要求

6、工作实施团队一体化要求

7、案例回顾:“乔丹”商标案始末分析


裁判要旨

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时,应当满足必要的条件:

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

该特定名称应该且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姓名权人对其姓名的使用行为并非其姓名获得在先权利保护的必要条件。


系争商标申请人在明知他人姓名名称知名度的前提下,仍注册与之相同的商标,且不能就该商标使用缘由给出合理、令人信服的解释,可以认定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系争商标侵害了姓名权人的在先姓名权。即使系争商标申请人经过多年的经营为该商标的商誉累积做出一定贡献,仍不能赋予其恶意注册行为以合理性。


  • 课时1

    由乔丹案看知识产权精细化诉讼

    30分钟

代理律师解读乔丹案件背后的故事(知产林).pdf

立即下载

主讲老师

马东晓

北京市中伦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先后就读于青岛大学机械工程系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在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实务领域均有较深入研究,此外对产品责任法也有涉猎。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