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0

2017年最高法公报知产案例
2019-02-13 16:12:24 发布

01、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


裁判摘要: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明知商标权人和在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商标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导致先后两个独占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间存在重叠的,在后合同并非无效,但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案例索引:(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    



02: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裁判摘要: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3640号    



03、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5期


裁判摘要:一、化学领域产品发明的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二、化学领域产品发明技术方案的再现与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的评价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逻辑关系,应首先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然后再确认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三、在申请日后提交的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验性证据,如果可以证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实现该发明,那么该实验性证据应当予以考虑,不能仅仅因为该证据是申请日后提交而不予接受。

案例索引:(2014)行提字第8号     



04、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8期


裁判摘要: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品销售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

案例索引:(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    


05、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


裁判摘要: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定量试验数据。

案例索引:(2015)知行字第352号    


06、普兰娜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主张有优先权,行政部门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优先权存在漏审,导致被诉决定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行再10号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