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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
2019-02-13 16:31:42 发布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屡见不鲜。有时行为人为了逃避专利侵权责任,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者由多个行为人共同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例如,缺少其中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则不构成专利侵权。由于如此判决可能削弱专利权的保护效力,使专利权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明确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格外重要。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具体而言,专利间接侵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上:


1、客观上侵权人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存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


相关裁判文书:


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诉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  


同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迈拓维矩电子有限公司、北京远程三华科技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京知民初字第156号


杭州路加罗布贸易有限公司诉陈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35号



2、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具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判定标准一般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前提条件的,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然而协助侵权人(间接侵权人)与主侵权人(直接侵权人)相比,仅仅负过错责任,而主侵权人则往往负无过错责任。


相关裁判文书:


李显军、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诉温州鑫达金箔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粤73民初790号


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诉平阳县福光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03民655号     


3、“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如“一般侵权行为”法的“四要件理论”所述,因果关系是判断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将无法辨认“间接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并且也存在“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但是该他人并没有实际“制造、使用”该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仅仅是用于“消费”,那么便不能认定为专利间接侵权。


相关裁判文书: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富腾达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6)浙01民初96号                 


泉州市佳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云浮市谢之机械有限公司、南安市闽龙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6)闽民终544号


WAC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昆山晶丰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08)津高民三终字第003号     


                                         

4、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

“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


相关裁判文书:


诺瓦提斯公司(Novartis AG)诉重庆新原兴药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08)渝一中民初字第133号


施耐德电气公司诉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07)高民终字第72号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福建省晋江市英山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5号


5、其他相关裁判文书 


北京海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0)二中民初字第01926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霸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01民初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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