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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片段合理使用问题探析
2019-02-13 16:42:10 发布

如何判断引用影片片段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认为,适当引用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前提。是否为适当引用应该从3个方面来考量:


一、使用目的,即评论、介绍和说明。如果以传播、盈利为目的则极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相关裁判文书:    


缪蓓蕾诉北京中泰世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6)京73民终158号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诉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6)粤73民终699号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14号     


二、引用的程度。


文字作品有个可以衡量的标准,引用他人作品不能超过四分之一。但在电影作品中,我国尚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尚需制定行规,对引用进行量化规范。


相关裁判文书:


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诉福州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4)闽民终字第1124号    


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诉福州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4)闽民终字第1125号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二审案号:(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11号      


三、引用的影响,引用作品不能影响其潜在市场和价值。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允许进行引用,包括以新闻摘要的形式引用报纸、期刊文章,只要这种引用符合公平惯例,且不超出必要的范围。这条规定就适用于所有作品,包括电影。美国版权法中的开放式的标准也可供参考。美国最高法院强调,尽管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必须要考虑其使用了原作中多少长度的内容,以及这个长度所占的重要性,但是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标准,必须进行个案判断。

     

相关裁判文书:


1、对影片的合理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就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审查判断标准以及如何认定适当引用的问题合理使用的认定应当限于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亦无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具体适用上述认定标准时综合考虑引用作品的目的、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比例、是否影响权利人正常使用、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等等。


相关裁判文书: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号    

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2、不属于合理使用


相关裁判文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广州市中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鼎视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08)东民初字第453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广州市中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鼎视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08)东民初字第4541号     


其他相关裁判文书: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5)浙杭知终字第276号       


高等教育出版社诉机械工业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改编权、版式设计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8895号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联众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犯著作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0)一中民终字第18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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