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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司法认定问题
2019-02-13 16:54:59 发布

书名能否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予以认定和保护。目前各界观点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观点也尚存在些许差异。


一、该书名是否属于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


首先图书作为一种文化市场中的商品,书名即为该商品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诉武汉出版社、北京雅杰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中,朝阳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因此,判断博集天卷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是否成立,首先应围绕涉案图书的知名度及其名称、封面设计的显著性进行审查。


其一,《20岁定好位,30岁有地位》一书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判断一个具体的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应当根据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博集天卷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岁定好位,30岁有地位》一书出版发行后得到了各类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并被部分媒体连载或列入畅销图书排行榜,表明该书在图书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可以认定该图书属于知名商品。


其二,《20岁定好位,30岁有地位》一书的书名、封面设计是否属于“特有的名称、装潢”。就书名而言,《20岁定好位,30岁有地位》一书的书名采用工整对仗的形式,且具有特定的含义,相关消费者据此即可将之与其他图书区别开来;而该书的封面设计独特,尤其是与书名相结合、在封面上突出书名中的数字“20”、“30”,使该封面亦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综上,可以认定《20岁定好位,30岁有地位》一书的书名、封面设计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


相关裁判文书:


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诉武汉出版社、北京雅杰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1)朝民初字第31506号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游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晖景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324号     


二、该书名是否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了知名商品的特有性。


在未附加足够醒目的区别性特征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是否存在误认该书名的情况,二者是否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能性。


最高院在2003年审理“84”消毒液是否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时指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区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也就是说,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只要该商品名称由于商业性使用已经客观的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便极有可能具有了特有性。


在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毕飞宇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西苑出版社、陈枰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推拿”一词原意指一种中医医疗手段,以该词作为书名并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但是“推拿”作为涉案图书的名称。是毕飞宇根据图书内容自主选取使用的,且通过长期的出版发行,使得该书名在相关公众中有了较高知名度,使相关公众将“推拿”与毕飞宇创作的涉案图书建立起了较为固定的联系。可以说,《推拿》作为图书名称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具有了知名商品的特有性。


相关裁判文书:


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毕飞宇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西苑出版社、北京禾谷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3)东民初字第14498号       


阮琦诉成杰、中国华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28922号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牧野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57号   


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毕飞宇、诉陈枰、西苑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28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557号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沪73民终143号   


三、关于认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书名的不正常竞争行为的“使用要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是否能以以下三点辅以认定?

其一,使用要件,既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名称;

其二,授权要件,既该使用未获得过授权;

其三,混淆要件,即该使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在中国青年出版社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市场竞争中,不同的图书出版者之间既存在利益与共的关系,同时也存在利益对立的关系,尤其是在图书出版者出版发行假冒知名图书书名的图书情况下,图书出版者通过不当利用知名图书的声誉增加其假冒书名图书的销量从而获取不当利益,会使出版者的图书销量减少,从而给其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中青社与湖南文艺公司同为图书出版者,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然而混淆误认的判断主体是相关公众,作为图书商品的相关公众一般是指图书的消费者即购买者,其通常对商品具有一定的了解,但又并非十分熟悉。本案中,权利图书、涉案侵权图书的英文书名有着“People”与“Families”的不同,同时权利图书的中文书名系由英文原名直译缺少独创性;在封面整体的装潢设计的颜色上等方面明显不同,且标注的出版社亦不同,封底的推荐语中载有有关家庭文化的推荐内容,因此即使翻译的中文书名一致,相关公众在图书市场中选购图书时对于这种不同施加通常的注意力是可以发现的。经比对,中青社关于权利图书书名“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及封面装潢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装潢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中青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裁判文书:


刘守君、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诉中国档案出版社、李江平、北京英汉永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8132号    


作家出版社诉九州出版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1)西民初字第17709号  


团中央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诉哈尔滨出版社、武汉大公图书有限公司、周红妩、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0)朝民初字第13158号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诉武汉大公图书有限公司、哈尔滨出版社、周红妩、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06165号      


中国青年出版社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6)京73民终822号    


四、其他相关裁判文书


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北京同盟浙少图书销售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06)朝民初字第11566号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41号   


海豚出版社、陕西人民出版社因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审案号:(2005)高民终字第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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