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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19-02-13 16:54:01 发布

随着游戏成为大多数网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网络游戏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由于网络游戏复杂程度加剧,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呈现出越来越多难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后游戏侵犯在先游戏的著作权是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在先游戏权利人要维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主张保护什么,就是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一、游戏规则


游戏规则间的相互模仿已经成为游戏界公开的秘密。典型的如“消除类”游戏,只要在手机应用商店中搜索“连连看”,就能搜索出几千个搜索结果,游戏规则大同小异。具体到“水果连连看”类游戏,就有“水果连连看”、“Q版水果连连看”、“天天消水果”、“天天连连看”等多种版本。那么问题来了,游戏规则的模仿,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就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绝大部分观点认为,游戏规则的表述属于思想的范畴,暂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关裁判文书:


NEXONHOLDINGS株式会社、NEXON株式会社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万众合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8564号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审案号 :(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145号


二、游戏产品不是代码的简单拼合,文字、音乐、角色是游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游戏中的文字、音乐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以及音乐作品,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游戏《炉石传说》卡牌文字说明作为一个整体,可以作为游戏说明书获得保护,但这些文字说明都由游戏玩法和规则所决定,其表达的可选择空间极其有限,而且原告的游戏说明就单个卡牌来看,并不能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因此其作为一个整体独创性较低。


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图标属于展示游戏装备和技能的简单图示,由于在游戏界面中所处位置及所占页面大小的局限性,加之需要符合“红十字盾牌”、“三角赤盾”等名称含义,使这些图标主要以简单的线条、颜色组合而形成相关设计,不具备著作权法上美术作品应有的审美意义要件,也无法体现创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创性。


相关裁判文书:


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25401号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南京潮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指尖畅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3649号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根据地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77号      


三、电子游戏画面


电子竞技游戏画面具有可复制性、可固定性、创造性,属于思想的表达。由于制作过程具有编排性、类似于摄制电影,因此宜将其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视听作品的制作手段已被极大的丰富,应当取消"摄制"这一限制因素。电子竞技游戏视频中玩家行为的娱乐性和智力密集性决定了电子竞技游戏玩家可获得表演者权。


相关裁判文书:


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 


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拇指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微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掌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31号


四、游戏直播


许多游戏直播并未经过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这引起了著作权人的不满,他们认为游戏直播是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画面和音乐的使用,理应经过许可,否则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权。例如,网络游戏“星际争霸”的权利人美国暴雪公司就认为韩国电子竞技协会擅自许可电视台直播“星际争霸”比赛是侵权行为,要求韩国的电视台停止直播,并于2010年对韩国电子竞技协会和两家韩国电视台提起了诉讼。我国也陆续出现了由对电子游戏进行直播(以下简称“游戏直播”)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那么,进行游戏直播的玩家,以及直播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本文试对此进行研究。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涉案赛事的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被告使用涉案赛事比赛画面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相关裁判文书: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

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


五、其他相关裁判文书


邵梦青诉广州萌工坊动漫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03号


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杭拱知初字第71号     


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杭拱知初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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